前有校园欺凌层出不穷,后有大连13岁少年杀害10岁女孩,却因施害人蔡某某未满14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此事引爆舆论热议。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的确到了需要引起社会及法律充分重视的地步。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10月26日上午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在分组审议中,多名与会人员提及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事件。有委员表示,如果没有刑事责任和刑法处置,不足以震慑。对未成年人不光是预防犯罪的问题,还要有惩治犯罪的内容。对此民生频道节目记者专程采访了郑州福斯特心理咨询中心知名专家、国家一级心理咨询师——蔡劲林老师。希望蔡老师对此现象进行分析点评,以下是采访内容:
记者:校园欺凌和青少年犯罪是否有一定的联系呢?新的审议,它的必要性在哪呢?
蔡劲林老师:其实校园欺凌在校园中还是很常见的,这种行为如果没有及时制止或惩处的话,那么行为人不会产生一定的威慑力,这其实是对对他的一种鼓励,在未来的生活中,这种行为就有可能会不断升级,甚至会演变成违法犯罪行为,当然也会在成年后增加犯罪几率。
记者:审议中提到这种行为不应该轻罚,您觉得这是否有一定的必要性呢?
蔡劲林老师:当然有必要。因为未成年人有的时候是不成熟的,所以有的行为都是依照自己的兴趣爱好来进行的。要约束这种行为,一定要有教育和手段来控制的,如果没有强制手段进行约束,有的时候这种行为是无法预料的。很多青少年认为这种行为可以得到好处,也没有因此而受到严厉的惩处,这其实就是对他们的一种鼓励。所以出台的规定,其实就是给他们加了紧箍咒,一方面让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收到惩处。另一方面,也给学生家长和学校提了个醒,一定要给予一定的约束,这样可以帮助青少年更好的成长,能够减少校园欺凌和青少年违法行为的出现。
记者:您刚提到鼓励,能再跟我们讲一下吗?
蔡劲林老师:当一个人进行一个行为而得到好处,通过好处的不断累积,这种行为就会不断产生。比如校园欺凌,当他进行欺凌时,别人都害怕他,他就会觉得在这个环境里可以得到好处,他就会去欺凌更多的人,以此来获得更多的好处,让自己觉得在人际关系里是可以得到优势的,这种行为慢慢的就会被鼓励出来。此外,有些孩子在实施一些行为时,可能仅仅是好奇的行为,但是他通过尝试这种行为得到了极大的刺激,那么就会得到强烈的满足感,导致他继续实施这种行为,即使这种行为会对别人造成伤害,但是他自己却可以从中得到快乐,这种行为就会被鼓励起来。我们对孩子的教育,不能简单的停留在语言上或者简单的惩戒上,而是要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要承担责任并会受到相应的惩罚的。这样孩子才能更好的规范自己的行为。我也呼吁家长们,要注意规则教育,没有规则教育,这个教育一定是失败的教育。
本报道于2019年10月27日河南电视台民生频道《民生大参考》栏目播出,视频链接河南网络电视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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